摘要:《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限制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对其应采用违法推定的规制方式,但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支持违法推定的观点或来自对《反垄断法》第14条条文以及其与第13条、第15条关系的误读;或来自不了解看似简单的违法推定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却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合理原则却能形成一个高效方便的分析问题的系谱;或来自误认为欧美在对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上存在根本差异,并误读了欧盟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纵向价格限制应适用合理原则,最关键的是要积累找寻典型证明要素,从而构建起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提升《反垄断法》适用的准确和效率。具体说来,全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提出问题——针对《反垄断法》第14条纵向价格限制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部分,为了便于下文更彻底的检讨,务必先理清两个判断标准——本身违法/合理原则两者的分析模式、历史沿革以及最新发展趋势。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上,本身违法逐渐被抛弃,而合理原则逐渐变成认定垄断协议的一般原则。当前,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探索,在针对一些典型垄断行为适用合理原则分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分析模式,这突破了之前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的反垄断认定二分法,形成一个合理原则分析的系谱。
第四部分,对我国发生的纵向价格限制的七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行政执法机构采用的违法推定分析模式,在实务中造成三个弊端:过分强调违法性;完全忽视正当性;易造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泛化。
第五部分,对主张适用违法推定说的检讨。检讨一:垄断协议的定义设置在第13条下,故不能适用于第14条。法条明确指出该定义的适用范围是整部法律;同时既然对危害行为较大的横向垄断行为,法律都规定不能适用本身违法,那么对危害较小的纵向价格限制则更不能适用。检讨二:对纵向价格限制适用合理原则会导致第15条豁免制度被架空。第14条解决的是内部平衡,而第15条解决的是外部平衡,是在第14条已经分析出该行为竞争效用是负的基础上,看其是否存有豁免情形,可见两者分别规制不同内容。检讨三:《反垄断法》第14条法条中“禁止”的措辞以及将纵向价格限制单独列举,表明应适用违法推定。法条对行为模式的处理只有三类:可以、应当、禁止,所以禁止表明的是法律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种否定的态度,违法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有没产生危险、或造成后果;列举的目的有时仅在于提示这些形式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符合垄断协议的定义,但不是必然;同时禁止涵盖的范围也包含兜底条款,而兜底条款(如对限定最高价、搭售都包含其中)本身就包含的合理原则的分析方式,这会产生矛盾。检讨四:违法推定能增强提升执法、司法的效率。看似简单的违法推定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却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合理原则却能形成一个高效方便的分析问题的系谱。对于结构型合理原则,只需要考察最有助于识别某类行为的反竞争效果的某些因素,从而实现执法、司法的程序性、轻巧性、高效性。检讨五:违法推定更符合以欧盟为蓝本、利于学习借鉴。欧美在对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上不存在根本差异,这源于有学者对欧盟反垄断法规制方式存在着一些误读。
第六部分结语,应采合理原则科学规制纵向价格限制。但合理原则不能以一种过于抽象的方式实现,利用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通过积累形成典型证明要素,形成结构形、模板化的合理原则分析模式,应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